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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的种类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 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以确认企业财产损失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申报或审批事宜。

  2、 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可能对企业财产损失金额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财产损失具体金额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申报或审批事宜。

  3、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企业某些可能对企业财产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收到限制,无法对企业财产损失发表意见的情形。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编报财产损失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申报或审批事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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