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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税制

        香港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对内地投资者非常有吸引力。香港以地域为征收税项的基础,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香港与内地情形不同,香港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香港的主要直接税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税务局负责香港的税务事宜。税务局每年寄出缴税通知书,利得税和薪俸税等数据必须在指定期限前自行呈报,上述税项每年只需报税一次。

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及物业税
避免双重课税协议

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香港只对各行业、专业或商业取自或来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利得税的税率为16.5%,除企业以外的税率则统一为15%。

企业支付的股息无需缴交预扣税。企业收取的股息也可获豁免利得税,本港亦不征收资本增值税。

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除外)存放在认可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可获豁免所得税。由在港发行合资格债务票据所得利润,以及在港认可专业再保险公司通过离岸风险再保险业务而得的利润,只须缴交正常税率的50%。

亏损可无限期推后以扣减税款。

宽松的免税额制度

对于因兴建工业楼宇和建筑物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在支出该年,这笔支出的20%可免税,其后每年额外4%,直到整笔支出扣除为止。

商业楼宇每年也可有4%的折旧免税额。

重新装修和装饰楼宇与建筑物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可以每年20%的直线折旧方式,分5年抵销。

如果由最终用户持有,与制造业有关的厂房及机械设备、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开发成本的支出,可实时扣除100%。

其它可扣税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借入资金的利息、楼宇和占用土地的租金、坏帐、商标和专利注册费、科学研究支出、技术培训费用(视规定和条例而定)、雇员退休计划供款(最高可达任何一位雇员在评估期间工资的15%),以及取得专利权的费用。

从1998年4月1日起,科研支出的扣税范围已扩展至因市场研究、可行性调查和其它有关商业及管理科学的研究活动的支出。


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及物业税

薪俸税(个人所得税)

来自香港任何办事处或受雇工作的收入都需缴纳薪俸税。应缴税的收入包括佣金、红利、约满酬金、津贴(包括教育津贴)以及其它额外津贴。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任何长俸也须课税。应付税款按比例递增由2%至17%不等。然而,每名纳税人需缴纳的税款不会高于其总收入的15%。另外,国内同胞在任何评税年度留港不超过183 天,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

物业税

物业税率统一为可收租金(除差饷外)减去维修及保养免税额20%后的15%。然而,公司为租金收入缴付了所得税后,便无需缴纳物业税。


避免双重课税协议

香港与内地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以下是《内地与本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根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如果内地居民在香港提供专业性劳务并在香港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该收入会按课税年度评所得税。

内地居民在香港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受雇工资、薪金,都需要缴交薪俸税;但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该人士在香港的收入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1) 在该历年中在香港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2) 该项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如内地居民在香港进行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其它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而在香港连续作业超过六个月以上,所获得的利润需要缴交公司所得税。如果该工程在香港持续作业不超过六个月,则所获利润不须在香港征税,但是若他们的工资、薪金或其它报酬是由香港的常设机构支付及负担的,“停留不超过183天”的豁免条件对他们并不适用,他们从香港所收取的一切报酬,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扣。但是,抵扣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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